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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通知【独委字〔2011〕11号】

作者:独山县投资促进局  来源:花灯之乡独山网   发布日期:2016-05-10 16:27:21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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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办、委、局,县直机关工作部门,省、州驻县工作部门,独山经济开发区筹委会、独山工业园区筹委会、麻尾工业园区筹委会,各人民团体:
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实现独山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现实需要。各级各部门必须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优化环境是第一抓手的工作理念,结合省委、省政府开展的“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活动,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十届十二次全会精神,狠抓“三个创建”活动,着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加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营造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良好氛围
1、深入开展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深入开展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宣传教育,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认清形势,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开放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解决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人人关心独山发展、个个都是独山形象、处处维护独山环境”的社会氛围。
2、切实抓好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舆论引导。宣传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重要举措,大力宣传执法规范、工作高效、服务优质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建立健全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
1、推行raybet吧 制度。具有审批、收费、执法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服务对象和范围,对各自的职责、权限、程序、时限、依据、收费(罚款)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社会监督。在政府网站、本部门、本单位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办事窗口等公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和依据、申请条件、办事程序、办结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收费的审批项目依据和标准、申请人权利和义务、投诉、监督方式等,方便群众查询、办事。
2、完善集中审批和许可制度。县政务中心对申请审批事项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审批。坚持并进一步完善限时办结、岗位责任、首问负责、联审联办、投资代办等制度,消除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梗阻”。进一步扩展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功能,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咨询、策划、办证、协调等全程服务,确保客商在中心能够全部办理相关手续。
3、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加强对中央和省、州取消(暂停、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项目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给企业松绑、减负。有关部门进企业收费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所有收费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执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以各种形式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和任务。
4、严格执行进入企业检查审批备案制度。除食品和危险化学品检查、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检查、质量技术监督检查、政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及上级安排的突击性检查等应急公务或突发事件,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其它检查都必须事先报民营经济发展投诉中心(设在县纪委<监察局>,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审批,未经审批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检查。经批准的检查由执法部门与企业预约,不得随意以检查、收费、罚款等理由约见企业法人代表,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企业,并报投诉中心备案。
5、积极推行综合执法制度。执法单位有多个内设机构和二级单位行使执法权的,要相对集中检查权和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严禁内设机构和二级单位各自单独对同一企业实施重复检查和处罚。除公安干警执行特殊任务和经省政府准设的收费站可拦车检查和依法收费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个人一律不得擅自上路拦车检查和收费。
6、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县政府根据企业的申请,召集相关部门每年评选一次独山县重点保护企业,实行县级领导定点联系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重点保护企业守法经营。由投诉中心对重点企业核发“绿卡”,卡上印有投诉中心电话号码等,便于企业对行风、政风进行监督,方便客商投诉。对持有“绿卡”的外来企业车辆,不得擅自检查,第一次违章停车,只教育不处罚。对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职工在办理户口、子女入学、升学、参军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一视同仁,让他们“生活舒心、办事顺心”。
7、实行首错帮助、改过免罚和重大行政处罚审查备案制度。对经济活动中轻微的过错行为,各执法单位要按照首次不处罚的原则,责令责任方限期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再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罚款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执行;对重大行政处罚,数额较大的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处罚前要报投诉中心备案。
8、实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制度。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加强投资企业周边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在接到企业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报告时,公安部门、企业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村(居)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妥善处理。不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的,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9、建立企业法律维权服务机制。境内企业和投资者在投资经营过程中,遇到各种矛盾和纠纷,合法利益受到侵害,需要提供法律维权服务的,由县委政法委协调各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维权服务。
10、推行部门服务承诺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自己的职责,将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时限以及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具体措施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投诉中心适时组织明查暗访。
三、加强对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责任追究
1、加大对有关服务部门的评议评价。定期组织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代表,对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评价,评议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垂直管理部门的评议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建议。有关部门要针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抓紧整改,及时反馈整改效果。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及其他方面的代表,开展经常性的暗访、督查活动。
2、加大对破坏企业发展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制度,建立反应迅速的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公务员服务态度和工作效能的监督,做到有诉必办、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能复必复。
3、加大对违纪违规单位和个人的组织处理力度。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据党纪政纪条规给予纪律处分外,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责令整改、调整工作岗位、延长试用期、取消任免决定、降职、免职等多种组织措施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企业发展环境评议评价和年度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单位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检查;对连续两次在企业发展环境评议和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单位所有评先资格,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当事人,一律先停职、免职,再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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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工业发展 企业环境 优化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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