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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

来源:独山县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8-11 10:02:56
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
 
办理对象 个人
办理条件

(一)购买位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用于借款人家庭自住的住房;(二)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五)有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3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已用于支付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首付款;(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地址:独山县秀峰路政府综合办公大楼第十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事大厅(国资大厦)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联系电话:0854-3233067

所需材料

公共材料部分——身份证、缴存证、户口薄、结婚证、银行信用报告、贷款申请表。

另分类别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收据、房开商账号、备案表、预售许可证、过户后房产证、契税证等相关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①职工到管理部或单位领取《支取申请表》签字盖章;

②管理部审核职工提供的材料原件留复印件;

③管理部开具提取通知书及支票,职工持支票、通知书到银行划款。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承诺期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文件)、《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提取管理使用实施办法》黔南管委会发[2011]02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州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黔南公积金发[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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