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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独山县投资促进局  来源:花灯之乡独山网   发布日期:2017-05-16 15:55:46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为进一步支持和帮助县域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推动独山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十届十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选择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强成长性和发展后劲的现有中小民营企业给予扶持和培育,使其得以生存、发展、壮大,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成为效益型、规模型的"小巨人"企业群体,强力推进独山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

二、实施目标

"十二五"期间,培育形成年销售产值亿元以上规模企业20个、5亿元以上10个、10亿元以上5,使工业"小巨人"企业成为支撑独山工业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

三、实施对象

201012月底以前,在县域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通过技改升级、调整产业结构、延伸产业链及兼并整合后,具备较强成长性和发展后劲的民营中小型工业企业

四、扶持政策

第一类:年销售产值新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工业企业

(一)资金扶持

1对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其设备投入形成固定资产的额度给予一年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2、对被评为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或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3、给予年实际纳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下同)300万元以上企业的经营者5万元奖励;给予年实际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的经营者10万元奖励;给予年实际纳税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经营者20万元奖励;给予年实际纳税1500万元以上企业的经营者30元奖励。

(二)税收扶持

1企业技术改造的项目投产后,新增加部分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获得申报确认的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为基准),自达到销售产值规定的当年起连续三年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2、企业技术改造的项目投产后,新增加部分的增值税县财政留成部分(以获得申报确认的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基准),自达到销售产值规定的当年起,前两年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的比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奖励给企业。

(三)土地政策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用地按公布的最低地价出让,出让年限可根据用地性质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议定。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用地,土地出让金先期交80%,余额部分分期缴清后,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类:年销售产值新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工业企业

(一)资金扶持

1对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其设备投入形成固定资产的额度给予一年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2、对被评为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或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3、给予年实际纳税2000万元以上企业的经营者40万元奖励;给予年实际纳税3000万元以上企业的经营者60万元奖励

(二)税收扶持

1、企业技术改造的项目投产后,新增加部分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获得申报确认的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为基准),自达到销售产值规定的当年起连续三年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2、企业技术改造的项目投产后,新增加部分的增值税县财政留成部分(以获得申报确认的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基准),自达到销售产值规定的当年起,前三年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两年50%的比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奖励给企业。

(三)土地政策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用地按公布的最低地价出让,出让年限可根据用地性质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议定。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用地,土地出让金先期交纳60%,余额部分分期缴清后,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三类:年销售产值新达到1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

(一)资金扶持

1、对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其设备投入形成固定资产的额度给予一年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2、对被评为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通过ISO9000列质量体系或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元。

3、给予年实际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者80万元奖励;给予年实际纳税1亿元以上的企业经营者150万元奖励。

(二)税收扶持

1企业技术改造的项目投产后,新增加部分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获得申报确认的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为基准),自达到销售产值规定的当年起,前三年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两年按50%的比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奖励给企业。

2、企业技术改造的项目投产后,新增加部分的增值税县财政留成部分(以获得申报确认的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基准),自达到销售产值规定的当年起连续五年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土地政策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用地按公布的最低地价出让,出让年限可根据用地性质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议定。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用地,土地出让金先期交纳50%,余额部分分期缴清后,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五、其他

1、企业须向县工信局申报扶持政策等次,自申报获得确认之日起两年内,其新经济指标必须达到所申报的扶持政策规定的指标要求,新达到的经济指标以申报获得确认的上一年度经济指标为基数进行考评认定。

2、已享受县工业园区扶持政策及高载能企业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所列扶持政策。仍在享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进入"小巨人"工程后不再重复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入"小巨人"培育的企业,单列考核结算,在"小巨人"企业考核周期内,园区不参与结算税收分成。

3、未进行技改项目建设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所列税收扶持政策。

4、设备投入形成固定资产超过1亿以上技改项目,所需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5需用贷款进行技改项目建设的企业,由县信用担保中心进行抵押担保并向银行进行贷款推荐。

6、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煤、电、油、运等困难,给予优先协调解决。

7、对企业成长快、业绩突出的企业业主,授予 "独山县明星企业家"荣誉称号或"荣誉市民"称号。

六、实施

1、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完善相关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2、企业须向县工信局申报扶持政策等次,由县工信局出具申报确认书,申报时限为技改项目建成投产两年内。

3、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工业领导任组长,县发改、工信、财政、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县考评领导小组,对获得申报确认的企业进行审核认定。

4、申报企业经县考评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给予扶持奖励。

七、本《实施意见》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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