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网上办事>> 规章制度

雷竞技下载二维码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作者:行政服务中心  来源:花灯之乡独山网   发布日期:2017-07-10 14:11:29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raybet吧 ,规范雷竞技下载二维码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工作,保障依法行政,优化政务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雷竞技下载二维码 政务服务中心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受理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提供其他行政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县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中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中心设立工作窗口(含独立窗口和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按照"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五条  雷竞技下载二维码 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协调各进驻部门,共同对各窗口、分中心进行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和参与主管机关清理、核实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制定、规范中心业务运行和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照中心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对进驻中心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协调和考核工作;

(四)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组织和协调,难以协调的报请县政府决定;

(五)负责中心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使用和培训工作;

(六)受理有关部门进入或撤出中心的相关事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协助监察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工作人员及窗口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抓好窗口人员的纪律作风、服务质量等工作,汇总群众评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政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中心实行信息共享制度。与政务中心工作有关的政务信息,尽量公布和通报给各窗口,凡在电子政务和专用公共网络上公开的信息,均对窗口进行公布和通报。

第二章  事项管理

第七条  县各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尽量全部进入中心集中办理。

特殊原因不能在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须书面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八条  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成立行政许可审批科(股),成建制向政务中心集中,并在中心"一站式"办理,进入中心办理的事项在原单位不再受理。

第九条  各部门要对进驻中心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核准后,及时向中心提出调整、变更申请。

第十条  各部门对进入中心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简化环节并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核、批准权限。

第十一条  进入中心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行"法定依据、办理程序、申报材料、审批层级、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公开。

第三章  工作窗口

第十二条  经县政府决定纳入中心集中受理、办理事项的县部门,应当在中心设置工作窗口,派驻人员到窗口工作。事项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县部门,经政务中心报请县政府同意,可以设置综合窗口或委托给综合窗口代为受理办理。

第十三条  中心各工作窗口的职责:

(一)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中心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按照事项办理流程规定,只需要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事项,应当场办理,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督促本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中心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四)负责中心与本部门的工作衔接;

(五)接受群众的办件咨询,执行raybet吧 、限时办结、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六)完成本部门和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七)综合窗口单位还须遵守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县部门在中心设立工作窗口并派人进驻,应当向政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进驻中心设置窗口的部门要清理并提交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相关资料,清理内容包括事项类别、法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审批层级、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

(二)县部门主要领导授权给窗口人员的授权书(抄送件);

(三)县部门和本部门派驻中心窗口之间的工作联动制度(抄送件);

(四)派驻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包括首席代表、窗口负责人、AB岗人员、联络员等。

第十五条  政务中心根据县政府法制办、监察局清理确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印制成《服务指南》、《办事须知》等工作资料,通俗、简明地告知群众以下信息:

(一)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主要条款;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时限;

(三)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及缴交方式;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格式及数量;

(五)事项由哪一级的哪个机构审批许可;

(六)行政许可申请表格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县级各部门在政务中心设立的工作窗口代表本部门履行职责。

县级各部门应当按照提高效率、阳光便民的原则,授权窗口代行审核审批职责。

第十七条  县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对窗口工作的管理制度,并在中心的协助下对窗口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各部门设在政务中心的窗口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在指定的银行收费窗口统一缴纳,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政务中心牵头制定对全县各部门政务服务工作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及评分细则,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全县各部门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提交县委、县政府及县目标办、县委组织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机构。

第四章  窗口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县级各部门应根据需要派遣常驻人员到中心窗口开展工作(简称"窗口人员")。

窗口人员实行AB岗工作制度。窗口负责人可兼任A岗人员。

第二十一条  窗口人员由各单位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派遣,并具备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

第二十二条  窗口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在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一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各单位需定期轮换窗口人员或临时派员顶岗时,应事前征得政务中心同意。

第二十三条  窗口人员的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和发放渠道不变。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在中心的窗口工作和窗口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窗口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的日常表现,由政务中心负责,提交窗口人员所在单位作为年度个人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窗口人员日常表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思想品德:是否思想作风正、大局观念强,是否热爱本职岗位,是否信守职业道德、秉公审批,是否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

(二)工作纪律:是否按时到岗、严格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服饰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是否使用普通话,是否主动热情接待服务对象。

(三)业务技能:是否熟悉与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是否掌握本岗需要的专业知识,是否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能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四)工作实绩: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应履行的审批和服务手续,是否在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上为窗口提升形象,是否在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上有所创新。

第二十七条  窗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如下管理规定:

(一)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杜绝办事推诿、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二)不得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物品、现金、金融卡和各种有价证券;

(三)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拉赞助、摊派或巧立名目收费等;

(四)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要求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得参加服务对象邀请的带有交易性的宴请,以及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消费;

(六)不得收受、占用服务对象的通讯、交通工具等;

(七)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中介活动。

(八)不得有法律、法规和中心其它制度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窗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派驻部门应按要求及时调换,并由纪检监察对违纪违法人员进行查处。

首席代表

第二十九条  凡进驻政务中心的县级各部门,应明确本部门班子成员为窗口的首席代表,负责协调管理窗口工作。

第三十条  首席代表须具备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部门的在编人员身份,熟悉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须授权给首席代表行使职责。在窗口工作的首席代表时间应不少于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或暂时离岗,除组织原因外应先征得中心同意,并及时指定临时代表顶替。

第三十一条  履行中心制定的《窗口首席代表岗位职责》。

第六章  事项办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各窗口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表)格式文本。申请书(表)格式文本必须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允许公众免费下载。申请书(表)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窗口应当及时向中心报告,中心及时协调更新。

第三十三条  经清理核定的所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承办窗口及部门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其承诺期限为该部门办理该事项的最终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服务指南》和《办事须知》中告知。

第三十四条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申请,相关窗口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窗口受理登记表"(业务量大的部门,其服务事项经批准可不填写"窗口受理登记表")。办理期限从该受理日期开始计算。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三十五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第三十六条  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相关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一次性告知书",并在告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

第三十七条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经中心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应当场作出书面的准予决定。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的准予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中心各窗口所在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审批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布,公众有权免费查阅。

第三十九条  中心应当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开展网上受理、许可、审批工作。

中心应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及时将许可、审批决定等信息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  受理事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按"联审联办"方式办理。即申请人只需到主办窗口递交申请材料,主办窗口按照"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回复、统一发证。

第四十一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或需特事特办的事项,可直接交给中心代办窗口全程代办。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政务服务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窗口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纠正并按相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政府同意,县级各部门的内设机构自行受理办理已进驻政务中心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问题被投拆并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过错的,由中心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所在单位调离窗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中心监察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中心各窗口及其人员服务态度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作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并构成违法、违纪的,报给县监察机关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经县政府批准同意暂时保留的部门单独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的办事大厅,作为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分中心"。

第四十八条  分中心和事项在部门办理的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接受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其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入中心统计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页次:1/1页 每页1条 共有1

编辑: 作者:行政服务中心 推荐 打印 纠错 定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