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经营者可以同时申请一种或多种经营项目,根据主要经营项目申报一种主体业态。
申请通过连锁经营、批发销售、网络经营、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应在相应主体业态后标注。
申请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应在主体业态后标注。
申请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等单位食堂应在单位食堂主体业态后标注。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酒类食品销售、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在相应食品经营项目后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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