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
(一)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 《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建设部建城542号颁发)
第四条: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29号)
7.0.1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并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表7.0.1广告设施与标识分类
类型 |
a(m)或s(㎡) |
大型 |
a≤4或s≥10 |
中型 |
4>a>2或10>s>2.5 |
小型 |
a≤2或s≤2.5 |
注: 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
(二)办理流程
1.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到政务大厅城管窗口领取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于当日将有关资料转送局承办科室和部门。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县综合执法局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初审:承办科室和部门对申报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现场审核标准:设置地点核准、设置面积和字体大小与现场广告位核准、广告类型是否符合环境市容市貌统一规划和标准),出具初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或者不予许可的立即告知申请人。
3.审核: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出具审核意见。
4.审批:分管领导出具审批意见。
5.办结:承办科室和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后将资料交回政务大厅,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xxx行政许可》,占用公共设施等设立户外广告要按照规定交费。
(三)办理条件
1、发布者有合法发布权
2、制作者合法制作权
3、项目内容健康
4、项目建设不影响城区市容市貌
5、项目符合安全条件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复印件(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复印件);
2.《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注明广告发布时间、期限、地址、面积、形式)(城管局窗口领取申请表);
3.广告彩色效果图及平面位置图(申请人自行设计好后提供);
4.场地使用协议(房开管理的小区由房开出具场地证明;其他不由房开管理的申请人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租房协议);
5.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1、占用设施设立广告每月10-15元/m²(占用公共设施等,按广告牌面积计)。2、占用路灯杆设立广告每月40-60元/根。
收费依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
(六)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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