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退还
的公告
各采矿权人: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整改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工作滞后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8〕30号),为做好我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退还,同时开展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建立工作,按照《黔南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退还工作的通知》(黔南国土资发〔2018〕16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原已缴存保证金的企业、个人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县级发证的矿山携带保证金缴存凭证到县国土资源局核对历年来保证金的缴存情况,州级及州级以上发证矿山到原缴存保证金的银行办理保证金退转基金手续。逾期未到原缴存保证金的银行办理保证金退转基金手续及到县国土资源局核对保证金缴存情况的企业、个人或权利人,将按矿山企业治理恢复责任主体灭失处理,所缴存保证金收归国家所有,由政府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特此公告
独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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