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第541号令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黔南州森林防火期禁火令》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期禁火令。
(一)禁火期:当年10月1日——次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及禁止行为:
(1)禁止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开荒种地、烧灰积肥、烧田土坎、烧秸秆、燃放牧坡等;
(2)禁止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焚烧香、纸、烛,挂放明火祭奠灯、孔明灯和燃放烟花爆竹等;
(3)禁止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烧火做饭、烧火取暖、野炊烧烤、篝火、玩火等;
(4)禁止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烧山驱兽、烧蜂、蚁等;
(5)禁止在林区内乱丢烟头、火种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
(三)法律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由属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或单位给予处罚:
(1)森林防火禁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禁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玩火引起森林火灾的,将追究家长及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四)预防扑救
各镇必须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巡查制度,要认真组织护林防火巡逻队,加强野外用火巡查,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灭。一旦发生森林火情、火灾,按照就近处置的原则,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电话:0854-3232632),及时组织扑救。
雷竞技下载二维码
页次:1/1页 每页1条 共有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