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
关于按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之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每年的4月、10月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期。10月是每个年度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最后一个申报期,为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现特向广大纳税人提醒告知,望纳税人立即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自查并申报缴纳,逾期缴纳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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