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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独府发〔2012〕24号)

作者:独山县投资促进局  来源:花灯之乡独山网   发布日期:2016-05-10 09:40:03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独府发〔20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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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独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园(实验)区管(筹)委会,县各部门、单位:
《独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招商引资 奖励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委各工作部门,
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雷竞技下载二维码 办公室           2012年7月11印发
                                    共印85份
独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投资者以资金、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等参与独山县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加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在本县产业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的除外),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优惠政策及贵州省、黔南州和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县特别鼓励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工业企业、宾馆酒店业、旅游业、文化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二章 用地保障
 
第四条 按照土地政策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投资者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三种方式供地。一产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生产部分可采取租赁或出让方式取得,加工部分采取出让方式取得。
第五条 本县特别鼓励投资者在规划产业园区新建企业,优先提供合法土地,并给予优惠: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农业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土地价格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农业农产品加工项目、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及大型物流类(占地200亩以上)项目、大型旅游开发项目,可优先解决用地指标。
(三)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正式签约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在6个月内办完土地取得手续。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或高新科技产业、各类国家级产业孵化园等项目,优惠条件可进一步放宽,采取“项目带政策”、“特事特议”等扶持措施
第七条 投资者在签订正式合同一年内没有启动项目建设,原用地约定无效,投资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不按规定投资建厂和不按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投资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必须向县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土地管理相关政策补办手续。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鼓励投资者在产业园区投资新建符合相关政策的产业项目,按产业、投资强度和建设力度给予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新建项目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5000万元,给予所上缴土地出让金30%奖励;
2、新建项目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10000万元的,给予所上缴土地出让金50%奖励;
3、新建项目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所上缴土地出让金100%奖励。
(二)财政贡献奖励。
对产业园区内投资新建一、二、三产业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对县财政的贡献给予奖励扶持。
1、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其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前三年按100%,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两年按100%、后三年按50%奖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2、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前三年按100%,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两年按100%、后三年按50%奖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3、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三产项目,其营业税地方留存部分前两年按50%奖励企业扶持发展。
4、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产业类项目、10亿元以上新建重特大商贸市场综合体项目给予特事特议。
5、获省以上认定的高新企业,按相关扶持政策,在获得省以上奖励扶持的同时,县人民政府给予同等的奖励扶持,并且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两年按100%,后三年按50%,再予延长三年50%的奖励扶持。
6、新建五星级以上宾馆、旅游综合体、高档休闲娱乐会所(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可比照省以上高新企业享受特殊扶持政策。
(三)配套扶持奖励。
县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配套扶持基金,用于对新建招商引资项目的扶持。
1、对产业园区内新建生产性、服务性项目,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由政府负责配套到项目红线图外。
2、对产业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现代商贸物流(商业2万m2,物流业200亩以上)、五星级以上宾馆、旅游综合体、大型娱乐业(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等重大项目,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3、县担保中心积极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对技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达1000万元以上,按贷款实际总额一次性给予4%贴息奖励。对不需贷款而投入自有资金进行技改的,对其设备投入部分(以税票为准)给予2%的奖励。
4、鼓励企业上市,成功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创品牌,获国家级认证的企业奖20万元,获省级认证的企业奖10万元。
第九条 企业以股权投资引进新企业扩大再生产,其新增部分按新建项目享受招商引资相关奖励。
第十条 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投资企业,按照“一年一兑现”的原则,在优惠期内向县招商部门提出申请,县招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县政府审批,符合条件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已享受国家法律、法规优惠政策且国家法律、法规优惠高于本县优惠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县的招商引资奖励,若国家法律、法规优惠低于本县优惠的,可享受差额部分的奖励。
 
第四章 引资奖励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资人进行奖励,一产项目按实际落地资金进行奖励,二产和三产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的实际进行奖励。
(一)奖励办法。
1、引进单个项目投资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2、引进单个项目投资1000万元到1亿元的,以1万元为奖励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1万元奖励。
3、引进单个项目投资1亿元到10亿元的,以10万元为奖励基数,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5万元。
4、引进单个项目投资10亿元以上,实行特事特议。
(二)奖励兑现。
1、一产项目完成土地流转后,按预奖励的40%首期兑现奖励,余下奖励待项目建成后按实际落地资金兑现余额。
2、二、三产项目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建成后一次性奖励;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主体工程一层封顶后,按预奖励的40%首期兑现奖励,余下奖励待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兑现余额。
第十三条 引资人需第一时间带投资者到县招商引资部门备案,由县招商引资部门会同投资者共同认定,并按引资人对项目贡献大小提出奖金分配比例,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奖励。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区域经济突出贡献奖。
(一)企业纳税贡献奖。
在年度内纳税1000万元以上,对独山经济发展贡献大的企业授予“独山区域经济特别贡献企业”称号,年度奖励50万元。
(二)企业突出贡献奖。
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对县域经济有较强拉动作用,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安排本县劳动力200人以上;已入驻本县的企业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连续三年超500万元,且积极为本县引进项目;出口创汇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独山区域经济突出贡献企业”称号,奖励50万元。
(三)企业特殊贡献奖。
对新建五星级酒店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新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新建商贸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的企业颁发“独山区域经济特殊贡献奖”。
(四)对于获得“独山区域经济特殊贡献企业”、“独山区域经突出贡献企业”、“独山区域经济特别贡献奖”称号的重点企业县委县、政府予以特别奖励,一是优先引进该企业人才参与全县经济社会事业建设工作;二是在县规划的“企业总裁会所”区域奖励修建本企业总裁会所。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审批服务,一门受理”限时办结。
第十六条 凡在我县境内投资经营和受聘人员及其子女在入园、入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当地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凡到我县投资经营的企业,由辖区派出所实行重点挂牌保护。对重点招商企业由县纪委、监察局实行重点挂牌保护。
第十八条 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实行绿卡服务制度,保护企业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对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全县各级各部门严格督促,按“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项目代办制、服务公示制、限时办结制”为投资者提供保障。设投资咨询热线:0854-3221070,设置投诉平台:县监察局(0854-3226136)、县投资促进局(0854-3222484)、县委督查室(0854-3226196)、县政府督查室(0854-3221382),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县内投资者同等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投资房地产开发、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取得的政策性、资源性项目、BT、BOT模式项目、水电开发和矿产资源采选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享有同等招商引资企业的服务,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本县投资的项目,本办法发布之前投资的项目,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不享受本办法的相关奖励政策。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发布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独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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