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独山县民政局  来源:花灯之乡独山网   发布日期:2016-05-11 09:38:04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老年人优待是政府和社会在做好公民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是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全国老龄办等2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黔南州优待老年人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州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针对老年人的特殊需求,积极完善优待政策法规体系,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创新优待工作方式、不断提升老年人的优待水平和生活质量,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督 检查、示范引领方面的主导作用,在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
——因地制宜,积极推进。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优待范围、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积极推进优待工作循序渐进,稳步提升。
——突出重点,适度普惠。 从老年群体的实际需求出发,优先考虑高龄、失能等困难老年群体的特殊需要,逐步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
——统筹协调,和谐共融。 统筹社会优待与社会保障、优待工作与老龄事业、物质帮助与精神关爱协调发展;统筹推进城乡老年人优待工作,加快发展农村老年人优待项目;统筹不同年龄群体的利益诉求,促进代际共融与社会和谐。
三、主要目标
2015 年,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各项优待规定得到有效落实;2020年,实现优待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优待项目进一步拓展,优待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敬老氛围更加浓厚。
四、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的基本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对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老年人给予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范围。
(一)政务服务优待
1. 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 进一步完善高龄老年人长寿生活补贴制度。凡具有本州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非财政供养的80岁以上老年人发给生活补贴,其中,80—89周岁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90—99周岁每人每年1200元,百岁以上每人每年发给2400元。县(市区)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单位承担;州、县(市区)国有困难企业无力解决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经审定属实,由各级财政承担。审核发放工作由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各县(市区)可根据财力情况,扩大年龄范围、提高发放标准。高龄补贴是政府的一项特别优待政策,补贴不计入老年人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其他优惠和优待政策。
3.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鳏寡孤独、失能高龄老年人。
4. 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政府对"三无"老年人、"五保"、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其中,"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的服务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5. 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
6.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7. 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
8. 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除外。
9. 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0. 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家庭,选择生态安葬方式的,或者在土葬改革区自愿实行火葬的,要给予不低于1000的补贴或奖励。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 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12. 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 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为65岁以上老年人减免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 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 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 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座(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关照。
19. 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60-69岁的老年人提供票价半价优惠,对70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各县(市区)政府对落实老年优待任务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20. 倡导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对参保老年人应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
21. 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 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 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 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5. 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6. 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27. 公共文化体育部门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影视放映、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图片展览、科技宣传等公益性流动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面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8. 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机构每年为老年人进行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9. 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0. 公园、旅游景点应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减免,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1. 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2. 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
33. 司法机关应开通电话和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
34.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和指派。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度放宽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
35. 健全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不断拓展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
36. 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7.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五、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老年人优待工作,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要保障老年人优待工作经费,进一步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老年人优待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协力推进实施。 优待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要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各级涉老主管单位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强尊老敬老思想教育和道德宣传、老年维权法制教育活动,增强社会成员优待老年人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深入推进"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敬老文明号"和"老年人维权示范岗"活动,在全社会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进一步营造尊重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三)监督检查落实。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依法妥善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对老年人优待工作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尽早发现、及时解决。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黔南州优待老年人规定》同时废止。
2014年12月9
黔南州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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