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诊转院审批
1、受理机构:州外省内转院在参保地或就医所在地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审理部门审批(各县市在都匀地区就医的工伤人员,在州社保局审批);省外转院在州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审理部门审批。
2、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3、申报材料:州外省内转院由就诊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提出并按规定填报《黔南州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审批表》(都匀市要由三级定点医院填报);省外转院由贵州省的三级医院按要求填报《黔南州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审批表》。
4、审理权限及办结时限
工伤保险待遇审理工作人员对报送的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批后方可转诊转院(紧急情况下可先转,3日内补办手续)。
办结时限:当天。(特殊情况除外)
(二)特殊医用材料审批
1、审批范围: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期间已经认定工伤,使用符合政策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需要审批。
2、受理机构:就医所在地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审理部门。(各县市在都匀地区就医的工伤人员,在州社保局审批)
3、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4、申报材料:按规定填报的《黔南州工伤保险特殊材料申报审批表》及定点医疗机构加盖医院印章的进货发票复印件。
5、审理权限及办结时限
工伤保险待遇审理工作人员对报送的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批后方可使用(急救、抢救除外,但须在3日内补办手续)。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三)工伤医疗费申领(含符合规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食宿费)
1、工伤职工在定点医院治疗结束出院前尚未认定工伤的医疗费由参保单位申报(含州外转院的情况);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治疗结束出院前已经认定工伤的医疗费由定点医院申报。
(1)受理机构:参保地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审理部门。
(2)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3)申报材料:①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及复印件;②参保证明;③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④参保单位加盖公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⑤住院医疗费须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清单及有效发票;⑥门诊医疗费须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处方及有效发票;⑦转诊转院的需提供《黔南州工伤保险职工转诊转院申请审批表》。
2、旧伤复发、康复治疗医疗费申报(在定点医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申报;转诊转院的,由参保单位申报)
(1)受理机构:参保地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审理部门。
(2)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3)申报材料:①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及复印件;②参保证明;③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④参保单位加盖公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⑤住院医疗费须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清单及有效发票;⑥门诊医疗费须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处方及有效发票;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2份(黔南州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表);⑧转诊转院的需提供《黔南州工伤保险职工转诊转院申请审批表》。
3、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申报
(1)受理机构:参保地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审理部门。
(2)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3)申报材料:①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及复印件;②参保证明;③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④参保单位加盖公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⑤经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盖章确认的有效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及诊断证明书;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2份。
(四)一次性工伤待遇
1、因工死亡人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1)受理机构:参保地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审理部门。
(2)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3)申报材料: ① 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及复印件;② 参保证明;③ 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④ 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⑤单位填写并盖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因工致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受理机构:参保地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审理部门。
(2)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3)申报材料:① 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及复印件;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2份;③ 参保证明;④ 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⑤ 单位填写并盖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3、农民工工亡的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
(1)受理机构:参保地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审理部门。
(2)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3)申报材料:① 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及复印件;② 供养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③ 参保证明;④ 工亡职工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⑤工亡职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⑥ 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的有效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⑦ 单位填写并盖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⑧直系亲属本人书面要求一次性结清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申请,并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定领取一次性长期待遇费用后终止待遇领取关系的协议。⑨委托参保单位法人代表领取的,需提供委托书、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请携带单位公章)。
4、农民工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一次性工伤待遇
(1)受理机构:参保地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审理部门。
(2)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3)申报材料:① 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及复印件;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2份;③ 参保证明;④ 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⑤单位填写并盖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⑥ 工伤职工本人书面要求一次性结清经常性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并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费用后终止待遇领取关系的协议。⑦委托参保单位法人代表领取的,需提供委托书、法人代表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请携带单位公章)。
5、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
(1)受理机构:参保地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审理部门。
(2)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3)申报材料:① 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及复印件;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2份;③ 参保证明;④ 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⑤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⑥ 单位填写并盖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五)经常性工伤待遇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1)受理机构:参保地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审理部门。
(2)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3)申报材料:① 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及复印件;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2份;③ 参保证明;④ 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⑤ 单位填写并盖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1)受理机构:参保地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审理部门。
(2)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3)申报材料:① 工伤认定决定原件及复印件;② 供养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③ 参保证明;④ 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⑤ 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材料(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的有效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⑥ 单位填写并盖章的《黔南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三)-(五)审理权限及办结时限
工伤保险待遇审理工作人员对报送的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由科室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审批后,所有的审核材料移交基金财务科支付。
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六)经常性工伤待遇年审
1、受理机构:参保地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审理部门。
2、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3、年审材料:①工伤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18岁以下未办理身份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生存状况证明。
4、审理权限及办结时限
工伤保险待遇审理工作人员对报送的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核,资料归档保存。
办结时限:当日。(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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