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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入
户口迁入
户口迁入 |
办理对象 | 群众 |
办理条件 | 1、外县(市)人口迁入我州县:持有关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申报,由责任区民警审查,经派出所研究决定后上报县局户政科审批后方可入户。 2、县、市内人口迁移:持有关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申报,由责任区民警审查,经派出所研究决定后上报县局户政科审批后方可入户。 3、干部职工调动户口:凭申报材料(①本人申请;②人事部门调令或《干部、职工调动登记表》;③单位接收证明;④迁入地户口簿(或迁入地居委会证明)到县局户政科办理。 4、出国人员回国后恢复户口: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单位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 复员、退伍军人落户:①持省、州、(县)市安置办出具的入户证明及复员退伍证,携带两张身份证照片到原户口所在地入户。②异地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持省、州、县(市)安置办出具的入户证明、接收单位证明及复员退伍证,携带两张身份证照片到原户口所在地入户。 |
所需材料 | 1、外县(市)人口迁入我州县: ①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②本人申请;③迁入户户口簿及有关迁入材料 2、县、市内人口迁移: ①非农业人口迁移,属三代内直系亲属(如父母子子女关系、祖孙关系等)持户口簿到有关派出所办理。 ②农业人口迁移,持迁入地村委会出具证明和户口簿到有关派出所办理。 ③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a、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b、本人申请;c、迁入户户口簿及有农转非材料。 3、干部职工调动户口: ①本人申请;②人事部门调令或《干部、职工调动登记表》;③单位接收证明;④迁入地户口簿(或迁入地居委会证明)。 4、出国人员回国后恢复户口: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单位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 5、复员、退伍军人落户: ①持省、州、(县)市安置办出具的入户证明及复员退伍证,携带两张身份证照片到原户口所在地入户。 ②异地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持省、州、县(市)安置办出具的入户证明、接收单位证明及复员退伍证,携带两张身份证照片到原户口所在地入户。 |
窗口办理流程 | 1、外县市迁入我县的,应先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户政中队申请办理准予迁证,持该证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后,到其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2、本县内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南州户籍登记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