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式

导航

户口迁入

来源:独山县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8-10 17:13:24

户口迁入

户口迁入
办理对象 群众
办理条件

1、外县(市)人口迁入我州县:持有关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申报,由责任区民警审查,经派出所研究决定后上报县局户政科审批后方可入户。

2、县、市内人口迁移:持有关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申报,由责任区民警审查,经派出所研究决定后上报县局户政科审批后方可入户。

3、干部职工调动户口:凭申报材料(①本人申请;②人事部门调令或《干部、职工调动登记表》;③单位接收证明;④迁入地户口簿(或迁入地居委会证明)到县局户政科办理。

4、出国人员回国后恢复户口: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单位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

复员、退伍军人落户:①持省、州、(县)市安置办出具的入户证明及复员退伍证,携带两张身份证照片到原户口所在地入户。②异地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持省、州、县(市)安置办出具的入户证明、接收单位证明及复员退伍证,携带两张身份证照片到原户口所在地入户。

所需材料

1、外县(市)人口迁入我州县:

①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②本人申请;③迁入户户口簿及有关迁入材料

2、县、市内人口迁移:

①非农业人口迁移,属三代内直系亲属(如父母子子女关系、祖孙关系等)持户口簿到有关派出所办理。

②农业人口迁移,持迁入地村委会出具证明和户口簿到有关派出所办理。

③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a、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b、本人申请;c、迁入户户口簿及有农转非材料。

3、干部职工调动户口:

①本人申请;②人事部门调令或《干部、职工调动登记表》;③单位接收证明;④迁入地户口簿(或迁入地居委会证明)。

4、出国人员回国后恢复户口: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单位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

5、复员、退伍军人落户:

①持省、州、(县)市安置办出具的入户证明及复员退伍证,携带两张身份证照片到原户口所在地入户。

②异地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持省、州、县(市)安置办出具的入户证明、接收单位证明及复员退伍证,携带两张身份证照片到原户口所在地入户。

窗口办理流程

1、外县市迁入我县的,应先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户政中队申请办理准予迁证,持该证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后,到其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2、本县内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南州户籍登记规范》

网站备案:黔ICP备06001161号网站标识码:5227260009技术支持:泰得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