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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独山县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8-11 09:09:47

受理条件

目前只受理本街道登记房屋租赁,用途为居住。

办事所需材料

(一)居住房屋出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租赁合同(原件);

3、身份证明(双方,复印件);

4、权属证明(复印件)。

(二)居住房屋转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身份证明(双方,复印件);

4、权属证明(复印件);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

其中,公有住房转租应当提交上述1、2、3项资料,以及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信

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双方,复印件);

3、信息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因租赁合同到期签订续租合同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服务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双方,复印件);

3、租赁合同或者续租协议(原件)

(五)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者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当事人不再续租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服务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双方,复印件);

其中,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交提前终止协议。

(六)代为办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具体如下:

1、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监护人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代理

租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无需另行提交租赁当事人的委托书,但应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权属证明

权属证明是指:

(一)房地产权证(含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经过网上备案的商品房出售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者已签订房

交接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中国公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公民身份证明;未成年的,可以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

3、外国自然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其本国身份证明。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当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1、境内法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2、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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