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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入黔资质核验备案暂行办法

来源:独山县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8-11 09:23:45

第一条  为了鼓励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到我省开展物业服务工作,加强对省外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更好地为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省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证其公平、公正参与竞争,提高我省物业服务整体水平,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省外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以及对省外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地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物业服务资质等级,在黔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含顾问项目)的中国企业。

第三条  省外企业在黔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省外企业在黔设立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按照本省企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开放市场、保护平等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和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省外企业的管理。

第六条  省外企业入黔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严格执行相关程序、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合同,确保服务水平和质量,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外企业入黔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应持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物业服务活动。

省外企业在黔只能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在黔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省外企业办理资质核验初始备案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㈠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验备案表一式三份;

㈡附件材料一份,包括:

1、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介绍信或者外出备案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信誉情况证明;(提供原件)

信誉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自然状况、成立以来业绩情况、近年来的物业服务经营情况、有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正、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3、企业资质证书;(提供正、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复印件)

5、在黔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提供正、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6、在黔分支机构固定经营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合法证明材料(所有权证书或者租赁证明);(提供复印件)

7、在黔从事物业服务主要管理人员(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书、简历、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及劳动合同书;(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8、企业从事经营的业绩情况;(提供2~4份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

9、接受当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诚信经营的承诺。(提供原件)

㈢资料要求

1、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验备案表单独装订;

2、附件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采用A4规格纸张双面印,并按上述顺序胶包装订成册,并加编目录、页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附件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第九条  资质核验备案有效期为二年,省外企业应在备案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续期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㈠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验备案表一式三份;

㈡附件材料一份,包括:

1、在黔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合格资料,以及承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行为证明。

市场行为证明主要包括企业在本地承接项目以来的物业服务经营情况、有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是否引发大量经查证属实的投诉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提供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复印件)

5、在黔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提供正、副本复印件)

6、在黔从事物业服务主要管理人员(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书、简历、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及劳动合同书;(提供复印件)

7、企业在黔从事经营的业绩情况;(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如属于前期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采用协议方式的,需提供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8、在黔所服务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对企业服务情况的评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提供业主对企业服务情况的评价,评价上需注明业主的身份证号码和所住的栋号、单元号、门牌号)。

㈢资料要求

1、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验备案表单独装订;

2、附件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采用A4规格纸张双面印,并按上述顺序胶包装订成册,并加编目录、页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附件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3、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检查原件的,省外企业应当提供原件。

第十条  省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亲自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

受托人办理的,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未办理资质核验备案的省外企业,不得在黔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未办理资质核验续期备案的省外企业,不得在黔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外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的动态管理,促进省外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五条  省外企业入黔开展物业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受理该企业备案申请或续期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并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企业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核验备案手续,或不服从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有关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2、在物业服务招标投标过程中,采取串标、挂户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管理人员未按投标时承诺到位的;

3、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4、正在受到有关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

5、有较多投诉或举报,经查属实;

6、由于服务下降或管理混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7、违反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省外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在办理备案手续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歧视或者限制省外企业进入我省房地产市场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不得违法向省外企业收费或摊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27日起生效,《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管理暂行办法》中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的规定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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