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制度

作者:独山县商务局  来源:独山县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7-06-14 12:06:02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独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独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电商办”)项目管理,提高投资和运作益,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并有效地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及商务部《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商信字[2003]第13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指由政府通过招引、采购及委托管理等方式,中央财政资金及利用单位其他资金与之配套安排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除基本建设、科学研究项目以外)的所有公共服务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电商办进行建设管理。

第四条 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为项目单位业主,运营中心为运营期项目法人,电商办对项目资金、合作内容、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目标考核。

第五条 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建设运作,未经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六条 项目验收是指在年度终了和项目完成后以项目合同服务采购协议、项目实施方案等为依据对项目的立项程序、组织实施、资金使用与管理、完成内容与实施效果、绩效目标等进行全面系统地评价并出具验收结论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验收分初步验收和终审验收。

初步验收是指按照项目验收权限对于应由验收单位组织验收的项目在终审验收前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的初步检查验收。

终审验收是指按照项目验收权限,验收单位对项目单位已完成初步验收并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组织开展的最终审查验收。

在验收权限范围内,验收主持单位即为项目单位的,其开展的项目初步验收视为终审验收。

第八条 项目验收坚持“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第九条 验收的职责与权限

由县电商办统一管理项目的验收工作,职责包括:研究制定项目管理验收方案、明确项目验收范围及权限,组织开展有关项目的验收指导、监督开展验收工作等。做好验收工作,将项目验收情况逐级上报备案等。

第十条 验收工作分工

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程序及资金使用与管理方面的审查,主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负责项目立项、预算编制与批复等程序及文件资料、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单位采购、合同及资产管理情况等方面的审查,配合业务部门对项目内容完成情况、专项成果验收情况等进行审查,组织编报本单位项目验收情况等。

业务部门负责项目内容实施完成结果方面的审查验收,主要包括参与、协助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负责项目进度、工作质量、工作内容、专项成果及推广应用方面的审查,参与、协助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以及单位采购、合同及资产管理情况等方面的审查,参与编报本单位项目验收情况报告

第四章 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季度、年度终了及项目完成后须及时整理项目成果、相关资料,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完成初步验收并提交终审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县电商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应由本单位组织验收的项目可授权有关单位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验收需成立验收组,并对验收项目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可由县电商办选派财务人员、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及特聘专家组成。对于项目额度较小(100万元及以下)、业务工作内容较为简单的项目,也可采取审查项目执行情况总结的形式作为项目的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组人数为奇数,不少于三名,根据实际需要,验收应配备专业人员,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平、公正原则、工作责任心强。

(二)原则上应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了解项目管理的制度规定,熟悉社会类项目验收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验收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对本单位实施项目的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的条件:

(一)项目已按合同协议规定和实施方案全部完成;

(二)项目验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已全部准备就绪;

(三)重大实施内容等的变更已获得双方友好协商同意;

(四)需进行专业验收的,需提交有关专业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对委托合同验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合同范围内的工作目标、内容完成情况;

(二)工作进度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

(三)工作质量和成果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移交情况等。

第十九条 属于由上级部门或单位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年度终了5个月内逐级提出验收申请。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有关项目延迟验收的原因并明确申请验收的时间。

第二十条 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对报送的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给出明确验收意见并函复。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安排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单位限期整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须出具验收结论和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申请项目验收的文件、申请验收的项目清单、申请验收的项目执行情况总结、验收表等。

第二十二条 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0个工作日,须将项目验收工作安排通知被验收单位。

第二十三条 验收的程序与内容

项目验收采取会议审查和现场核查等形式开展。主要程序有:

(一)组织召开验收工作会议,宣布验收组成员并明确验收组组长;

(二)验收组结合验收组成员情况进行分工;

(三)验收组听取项目单位的汇报;

(四)验收组对项目有关情况进行质询;

(五)验收组审阅资料,逐项核实有关验收内容及相关结果,提出独立的验收意见,填写相应的项目验收表并签字,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六)验收组组长召集验收组成员,根据项目实施资料审阅和现场核查情况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议,提出验收意见并形成验收组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需对项目的立项、实施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经费使用情况及成果等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项审查。按照电商办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项目支出管理规定,对项目立项程序、项目批复和调整等进行核查;

(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审查。主要审查项目负责人是否落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的任务和责任是否明确等;

(三)工作内容及工作进度审查。根据项目验收申请、合同协议规定等对项目完成内容、完成进度进行审查;

()工作质量审查,主要是项目成果质量审查,审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成果质量是否达到项目实施的要求和行业标准;

()项目实施效果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实施结果及经济、社会、生态等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六)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查。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等对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七)资产管理情况审查。包括属于固定资产是否及时登记、验收、入账等。

(八)特殊审查。根据项目的特殊性,进行特殊事项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对提交验收的项目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或“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二十七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

(一)未完成预定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

(二)未经批准对项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等进行重大调整;

(三)提供虚假、不真实的验收资料与成果的;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据实说明或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经费使用与政府采购规定中存在严重违背相关规定的;

(六)审计、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七)验收组认为不能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主持单位通知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二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项目验收后1个月内向被验收单位出具正式的项目验收结论,并应将项目验收报告有关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已完项目验收管理情况数据库。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基础及项目单位信用评价、项目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中发现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独山县电商办负责解释,并须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件相关规定。

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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