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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价格执行规定的提醒告诫函

作者:独山县市场监管局  来源:独山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7-08-23 11:35:27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管[2015]930号)精神要求,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放管结合,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加强药品经营者价格自律,现特做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药品经营者应依法合理定价,明码标价

(一)各药品生产企业、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药品价格,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三)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价格举报箱和价格咨询服务台,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采用触摸屏、电子显示器等形式,对常规和重要的医疗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二、药品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

(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行为;

(八)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九)不按规定时间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的行为。

三、对违反法规政策的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一)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及价格欺诈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处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三)经营者违法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各药品生产企业、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应立即按提醒告诫函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自律机制,严禁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扰乱市场药品价格秩序。对药品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12331"药品举报电话向价格、药监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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