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府办发〔2016〕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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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独山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产业园区(大学城、实验区)管委会,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独山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日
独山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2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6〕15号)文件精神,解决好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筑牢残疾人民生安全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具有本县户籍;
(二)本人或家庭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三)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同时符合老年人、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护理津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领取其中一类生活、护理津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即困难残疾人享受的分类施保金就是其生活补贴),其中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其他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按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换算成当地低保标准比例增发。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元。
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和残疾人生活保障以及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调整。
各镇要将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内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分类施保范畴,严格按照以上标准按月兑现生活补贴(分类施保金),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 残疾人申领两项补贴需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附后》);
(二)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困难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所需材料可随入户调查时一并搜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不需再另行申请。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raybet吧 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审核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县级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 县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委托镇人民政府在raybet吧 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信息,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民政部门在《审核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章 补贴发放和资金来源
第十条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残疾人两项补贴可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县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局负责统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发放,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股)负责统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
第十一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县民政部门按照审定的名单、金额,通过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或其监护人账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停止发放:
(一)残疾人死亡的;
(二)残疾人户口迁出本管理辖区的;
(三)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原则,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章 补贴对象管理
第十四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动态管理。县民政部门和县残联要会同县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核,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其他条件发生变化的,两项补贴对象或其委托人要主动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县、镇两级档案管理,一人一档。县、镇两级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残联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录入,并于每年9月10日前报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残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镇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强化督促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工作力量。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做好资金使用管理。残联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基础信息数据录入、统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残联要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绩效评估,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每年第一季度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等情况。
第十八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工作中出现延误上报信息、未足额及时发放补贴等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骗取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县残疾人两项补贴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适时召开。
县人民政府每半年组织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督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申请审核表
附件:
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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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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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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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1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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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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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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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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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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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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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受低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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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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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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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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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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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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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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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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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残疾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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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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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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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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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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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郑重声明以上信息全部真实,自愿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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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县级残联初审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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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审定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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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一式三份,由镇、县残联、县民政局各自存档一份;
2.申报材料包含: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存折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
3.银行账号户名须为申请人本人(精神病入院治疗或长期卧床不起无法办理银行帐号的申请对象,本人可书面申请使用监护人银行帐号,经村居、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申报时一并提交)。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委各工作部门; 武装部,法院、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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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30份,其中电子公文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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