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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1-22 来源: 独山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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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文件

黔教人发[200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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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

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区、特区)教育局,有关高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教师资格  体检  标准  办法  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4年2月10日印发

附件一:

贵州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件〉实施办法》,参照高等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体检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及办法。

一、体检对象: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

二、体检内容及标准: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严重不正常)。

2.面部畸形或较大面积疤痕(3×3平方厘米)、麻、血管瘤及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3.开放性肺结核未治愈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严重的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7.慢性肾炎,未治愈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9.肝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严重侧弯、驼背、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除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14.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

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6.严重口吃、声音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教学发音者。

17.除上述各项规定外,其他不适合从事相关专业(学科)教育教学的,以及本办法未提到的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其他身体条件,可参照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18.体检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三、体检机构

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四、体检要求

1.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十分重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校要做好宣传和组织协调工作。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标准及办法。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此项工作,并选调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相对稳定的检查队伍。根据需要可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确保体检工作顺利开展。

3.体检中若发现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自行的任何体检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健康状况的证明。

4.主检负责医师应根据各科检查结果,确定全面检查无误后,对申请认定人员的健康状况明确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同时加盖医院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

5.负责体检的医院要提高工作效率。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情况特殊者要告知申请人员。

6.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各个环节须把好关,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对其予以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附件二:

贵州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20103月修订)

身份证号码

一寸照片

姓  名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既往病史

有无精神病史

眼科

裸眼视力

右:

矫正视力

右:矫正度数

检查者

医师意见:

签名:

左:

左:矫正度数

色觉检查

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检查:

色觉检查图名称:

单色识别能力检查:(色觉异常者查此项)

红(   ) 黄(   ) 绿(   ) 蓝(   ) 紫(   )

检查者

眼病

内科

血压

/         kpa

检查者

医师意见:

签名:

发育情况

心脏及血管

呼吸系统

神经系统

腹部器官

肝                 脾                  肾

其它

外科

身高

厘米

体重

千克

颈部

医师意见:

签名:

皮肤

面部

关节

脊柱

四肢

检查者

其它

耳鼻喉

听力

左耳      米

右耳      米

检查者

医师意见:

签名:

嗅觉

检查者

耳鼻咽喉

口腔科

唇腭

是否口吃

医师意见:

签名:

牙齿

(齿缺失——————+——————

其它

胸部透视                                                                 医师签名:

肝脏功能

体检结论

主检医师签名:

年    月    日(医院盖章)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说明:1."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收回认定资格。

2. 主检医师作体检结论要填写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并简单说明原因。.